圣严法师论述白衣能否看僧律
摘自《 学佛知津》
我们在大律中看到,凡是未受具足戒的人,不得偷听比丘诵戒,否则便是贼住,便成比丘戒障,终身不得出家受比丘戒。後世的高僧,根据这一理由的推断,以为既不得偷听比丘诵戒,自也不得偷看比丘大律,并以为佛陀制定此一规矩,乃在维护比丘的尊严,尤其是在保护未受大戒者的信心,避免知道了比丘戒的内容之後,不能体察佛陀制戒的圣意,便来妄加轻视。此一观点为藕益大师等所主张。
但是,我们还可看出一项神圣的观点。僧团中於诵戒集合时,小众出家弟子都可参预,唯於开始羯磨法时,才将未受大戒者遣出。另有每作羯磨,皆不许小众参预,即使参预,也得遣置於眼见耳不闻处。再有菩萨戒弟子,规定半月诵戒布萨,并且七众菩萨皆可聚集一处诵戒布萨,但於举行羯磨法时,除了比丘大众,余皆必须退出,原因是只有受了具足戒的人,才有羯磨法。羯磨法之所以成为秘密,主要是在比丘诵戒中的出罪举罪与悔过,为了防止小众及俗人对比丘的轻慢,所以不许参加。
如以後一观点而论,未受大戒而先看大律,只要是以信敬的心看律,只要不偷听比丘的羯磨法,便不能构成贼心入道的罪名。所以在南传的泰国,不唯不禁止居士看律,并且鼓励居士们看律,当然,泰国的居士,多半也曾出过家的。他们还是可以随时再去出家。即在中国,自古以来的高僧之中,也有好多是在未出家时便看过大律的,许多在家的大善知识,阅藏之时,大律当然也是他们阅读的对像之一。佛法重在制心,若无破坏佛法之心,而来看律,自也不致成为戒障。此一观点,灵芝律师颇有见地,弘一大师亦予同意。(见弘一大师‘徵辨学律义八则’)
不过弘一大师也曾说:“若欲觅求律中,有制未得戒者,必须学比丘律之明文,乃不可能之事。”未受戒或未得戒的白衣,好心看了比丘律,固然未 即成‘贼住’的罪名,但是比丘律乃为比丘所制,居士用不着研究,也不必研究。因为凡夫总是凡夫,看了比丘律,难免不将比丘律的尺度用来衡量现前的比丘生活,故也难免不会生起轻忽比丘的心理,若果真是如此,“贼住”的罪名,也就不难构成了。
印光祖师论述白衣能否看僧律
摘自印光大师增广文钞卷二 复徐蔚如居士书一
律藏不许未受戒者看,一则恐其未明远理之人,见其因犯制戒之迹。不知乃大权菩萨,欲佛制戒以淑後世,遂现作不如法相,以启如来立制以垂范耳。由其未明此理,唯据近迹。遂谓如来在世,佛诸弟子多有不如法者。从兹起邪见以藐视僧伦,则其罪不小。二则律藏中事,唯僧知之。倘令未为僧者阅之,或有外道假充比丘,作不法事,诬谤佛法,则其害非小。故此严禁而预防耳。至於好心护法,校正流通,何可依常途为例。若执定此语,则律须僧书僧刻,僧印,僧传,方可不违佛制矣。天下万事,皆有一定之理。而当其事者,须秉一定之理,而行因时适宜之道。理与权相契,法与道相符,斯为得之。律中必有明文,光以目昏,未能遍阅。蕅益毗尼集要,亦有此议,亦不须检查。但无上不明远理,只据近迹。及欲知佛法中机密之事,拟欲假充比丘等过。则放心安意,校正流通。其功德无量无边,何须过虑。然须缄默,不可以律中文相,对无知无识之人宣说。及泛泛然录之於寻常文集中,以启无知人妄造口业之衅。世出世间,理皆有定,法皆无定。大而经国治世,小而一饮一啄,莫不如是。何独於律藏而板执乎哉。
大师说律藏不许未受戒人看,一是避免有不明深法之人,见经中说佛弟子有犯戒者 ,便以为当时佛的弟子多有不顺佛法者,可能生起轻慢众比丘之心。其实当时不少是大菩萨示现破戒之相,以便佛制定戒律利益将来修行者。二是律部中事,唯出家人知道,如果使非出家人看了,或许会有人假扮成出家人做违背佛法的事,毁谤佛法,破坏佛教形像,是大害!当然,如果是好心护持佛法,为了使经教流通而作校正印刷,可以作为正常的做法看待。如果执定这个“不能看”那麽佛律法只能出家人刻印传播流通,才不违佛教敕了。天下万事有一个定的理,没有一个定的相,只要是顺应佛法正理,关键时刻事相也可有个应变。但是,律法中的文义不可对无知者随便说,也不能随便写在泛泛流通的寻常文集当中,以免无知人造口业。世间出世间,道理是定的,事相则没个一定,大到治国小到一吃一喝都是这样。岂唯独律藏经文?